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那些既没有被正式
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有效地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的行为发生。
为此,这些司法机关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同时还必须出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按照约定,随时接受
传唤,全力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并且不会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对其实施一定程度上的
羁押限制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