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
律师角色定位及其作用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必须认识到,辩护律师在此环节所发挥出的积极影响力助于维护
死刑判决的公正客观及可信度,实则是给予
犯罪嫌疑人最后的拯救机会。
此项使命得以完成的关键在于,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须对下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死刑判决、裁定,就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准确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