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包方向我们供应原材料时出现了延迟交付的情况,这无疑将会对我司后续的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我们需要适当延长工期以应对此类状况,同时还需承担因停工、窝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果发包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供相应的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技术资料等必要条件,那么作为承包方的我们将有权利适当延长工程的实施期限,并且有权提出索赔申请,要求对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停工、窝工等各类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