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若是未事先明确定义为单一所有权者所有,仅在
房产证上标注了某一方的姓名,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该房屋是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归属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其为双方父母按照自身所出资金额占比的大小进行按份共有的财产;
唯有在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处理。
至于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依据现行
法规,我们可以将此视为该父母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中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