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受理法院进行
起诉离婚这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来说,我们应该将
诉讼请求提交至被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长期生活的地方不相符的话,则应按照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来作为决定受理法院的依据。
倘若被告离家已超过一年时间,那么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原告方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当夫妻双方均离家超过一年时,则应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在正式启动诉讼之前,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我们需要撰写一份详细的民事
起诉状(即
离婚起诉书),并附上原告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子女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此外,我们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相关文件(如
结婚证、婚姻证明或户口簿)。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我们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
这通常需要一些具体的表现形式,例如
家庭暴力、
婚外情等,并且我们需要提供相关的
证据支持。
如果涉及到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我们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文件(如
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
接下来,我们需要将上述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法院。
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日期之前,我们可能会经历一系列的程序步骤。
在开庭当天,我们需要准时出席法庭,并积极参与整个审判过程。
在开庭结束之后,我们还需要完成一些后续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阅读法院的
判决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