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理解决定是否受理劳动仲裁的期限往往为五个工作日,且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您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即刻开始计算。
在处理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审理并出具最终结果。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提前通知当事人。
此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及时受理或逾期未能做出决定,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