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缔结有效婚姻期间所获得之以下财产,均应被视为他们的共同财富:
(1)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等各项收入;
(2)生产、经营乃至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各种收益;
(3)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各项收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若
遗嘱或
赠与协议明确表明仅属于某一方所有则不在此列;
(5)任何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获取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
住房补贴和
住房公积金;
以及(7)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