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如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有毒物质或其它有害物质等行为,导致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
罚金的
刑事责任;
倘若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患极其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必须支付罚金额度。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上述行为导致
人员伤亡,那么
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
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