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中,消费者组织往往源自于广大消费者群体的集结与聚合,这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不断深化和发展而形成的必然趋势。
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地对各类商品及服务实施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了。
所谓消费者组织,通常是指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正式设立的,旨在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进行严格监管,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的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