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为
欠款而遭受牢狱之灾的个体在刑满释放之后,依然需要承担清偿
债务的义务。
这是因为坐牢仅代表其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偿还债务则属于民事范畴。
刑事责任和
民事责任乃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二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或相互影响。
尽管坐牢是由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产生的后果,但却并不意味着可以豁免民事责任的承担。
因此,在刑满释放之后,只要具备偿还能力,就必须继续履行所欠下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