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用卡纠纷中所涉及到的
夫妻债务认定问题,我们可以明确以下标准:
如若此类
债务系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面临催促时予以认可,形成了共同的意愿和表达,并且经过银行方面证实,这些债务确实被用做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或是投入到了夫妻共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或者说这种债务就是基于夫妻双方都有过明确的同意和表态,那么这样的债务就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