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劳务协议并不妨碍应届生的身份属性。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称的应届生主要是那些在本应毕(结)业的学年里毕业的学生。
其具体类型包含两种状况:
一种是已完成学业,但尚未来得及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另一种则是已经结束在校学习,正处于实习阶段的学生。
对于那些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前就终止
劳务关系的
当事人来说,他们依然被视为应届生。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领取到毕业证书之后才签订劳务协议,并且在择业期限内解除了劳务关系,那么当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仍会将其作为应届生来建立劳动档案。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