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劳动
仲裁方面,我们通常会设定最长的期限为六十个自然日,若超过这个时间范围内仍未获得裁决书,您有权就此
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2、当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时,他们必须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整个审理过程。
然而,如果案情过于复杂,确实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话,需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当事人。
但请注意,这种情况下的延期期限也不能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如
逾期未能做出仲裁裁决,那么当事人便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