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自然人身份为何,包括但不限于
农村户口居民在内,任何人皆无法对农村地区的土地享有完整的
继承权。
须知,农村土地归属于所在的村庄集体组织,作为个体单位是无权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将其作为遗产进行转移的。
然而,作为村庄集体的一员,每个人均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交
宅基地的申请,只要得到批准便可在该宅基地上按照规定建设住房,而这部分不动产便自然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当某位村庄集体成员离世时,他/她的合法
继承人虽然无法
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却有权继承宅基地上所建的房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