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规定中,通常情况下,丈夫在
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2、然而,如果在结婚前,这笔
购房款项的首期是由他独自支付的,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房屋贷款则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或者尽管该房屋是丈夫在结婚前以全额
付款方式购得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该物业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有可能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3、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且是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那么当他们面临
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将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