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部分明确指出,在当事人
透支信用卡的情况下,如果他们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诱骗为主旨,而且涉及金额超出了司法机关规定的度量标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偿还,同时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偿还巨额
债务,却依然进行大量透支;
(2)放任自己肆无忌惮地浪费透支的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清
欠款;
(3)在透支之后,逃避、隐藏行踪,改变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持续不断的催收途径;
(4)通过抽取、转移资金及隐蔽私有财产等手段,逃避清偿贷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