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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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这些规定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随意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法定有助于保护优先权的行使,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积极作用。

2、追及性

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船舶优先权追及性的效力很强,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船舶优先权永久存在,不会消灭。如果优先权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那么优先权会随着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另外当善意第三人经司法程序拍卖得到船舶时,船舶优先权也会随之消灭。

3、非公示性

物权是对世权,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本特征。以担保物权为例,抵押权以登记、质权和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公信的方法。但是,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船舶优先权却不需要以登记、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为公示办法。这是它和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

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不公开的、“隐蔽”的且效力强大的特权,外人无从知晓,所以其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每个国家均严格限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以保护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损害。

4、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但是,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又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稍有不同。无论债权有没有担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优先权,即在其后清偿。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效力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效力,我国《海商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5、期限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非公示性,是一项秘而不宣的特权,因此为保护其他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权利行使期间。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这种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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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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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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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什么是船舶的优先权?它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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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债权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船舶优先权是债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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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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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船舶优先权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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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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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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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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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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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特征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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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是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法院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法院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海上航行船舶优先权具体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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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对不对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对不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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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
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
(4)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
(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
(6)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其他内容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这是《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看着公司变更。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
(一)项至第
(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
(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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