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鉴定”以及“
伤残等级鉴定”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我在此向您详细说明:
首先,“工伤鉴定”作为申请人在获得
工伤认定资格认证后坚守医疗期或医疗结束期的一项法定程序,它需要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以上级别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
工伤相关事宜进行严格细致的鉴定评估。
同时,我们也会参照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所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申请人的伤势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最终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
其次,“伤残等级鉴定”则主要针对伤后
伤残程度的鉴定,我们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一权威性文件来进行评估。
通常情况下,这种鉴定方式主要应用于民事侵权案件之中,如机动车
交通事故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各类案件。
根据不同的
伤残等级,我们将会为申请人主张相应的
残疾赔偿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
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
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