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脱追查并拖欠税款的行径无疑是一种蓄意犯罪。
在主观层面上,该罪行所展现出的特征主要体现为蓄意和有目的地逃避支付应该支付的税款,而并非基于一些合法的目的进行的行为,比如说员工福利、公司经营状况改善或是个人利益追求等等。
因此,行为者的这种故意既反映在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有责任缴纳
欠款,同时也体现在他们为了实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故意采取了转移或隐藏财产等手段,使得税务部门无法追回其欠缴的税款。
尽管行为者的动机可能各不相同,比如有些是为了让员工能够获得更多的奖金,有些则是为了让公司扭转亏损局面或扩大再生产规模,还有一些可能是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但是这些动机都不会影响到本罪的成立与否。
《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