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登记之前,
财产分配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公正的方式来加以确认。
这是因为在中国,法律对于是否要求进行
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此,无论是已经经过公证的还是尚未公证过的
婚前财产,其有效性都不受任何影响。
然而,如果某份经公证的婚前财产能够被证明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有效的反证,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份财产就不再具有书面
证据的作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