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劳务派遣协议所特有的性质,劳务派遣机构的主要职责即为输送劳动者至其他雇佣方,并据此从接受派遣服务的雇主处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费用。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了
劳动合同,由此形成了正式的
劳动关系,并且必须遵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的规范和制约。
因此,若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情况出现,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规定及条件,一般应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吻合。
然而,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当被派遣劳动者因接受派遣服务的雇主无过失而被遣返,劳务派遣机构在重新安排派遣工作时,如果坚持维持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者进一步提升这些条件,而被派遣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的话,那么劳务派遣机构有权依法解除该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罗浩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
被派遣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处于被派遣的状态,他们实际上已经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起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们完全有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