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立案侦查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凡涉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法律
法规,且未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特许证书,如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应证明文件的行为人,如果其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案件涉及到不法经营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或者
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两万元,则应当予以
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