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倘若造成
医疗事故,需根据法律规定向患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4)陪护人员的
护理费用;
5)因伤致残而获得的生活津贴(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6)辅助残疾生活的器具费用;
7)
丧葬费用;
8)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
9)交通费;
10)住宿费;
以及11)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其中,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将依据受害者的
伤残程度,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度平均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