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具备对项目实行分判的权利。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未违反总
承包合同约定且获得建设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总承包商有权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业务交予具备相适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实施,然而,对于那些与建筑物主体结构紧密相连的施工环节,则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判处理,应由总承包商独立地完成这些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