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以下几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