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了解,
离婚诉讼并非由哪个方向法院提起就具有优势。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离婚纠纷中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谁先提起有利于谁的情况。
无论何方提起离婚诉讼,我们都会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公正审理。
若有
证据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或某一方具备法定
离婚理由,那么法庭会作出相应的离婚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