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
在此过程中所指的“误导”是指商家在提供各种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通过采用虚构事实、夸大效果或者其他不正当的营销策略,故意将虚假信息传递给消费者,进而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述,商家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详细质量、性能、使用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信息均应真实可靠且全面无遗漏,同时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
对于消费者针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使用方法等方面所提出的疑问,商家也必须做出真实、明确的解答。
此外,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还需明示价格,以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诱导消费者消费者的,商家应对消费者所消费的金额进行原价赔偿,诱导情节严重的,商家还应增加赔偿的金额,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