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任何能够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应当被认可为
证据。
在此基础上,关于侵犯
商业机密罪的证据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物证;
其次是
书证;
第三个层面则是
证人证言;
第四个层面是
被害人的陈述;
第五个层面则是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和辩护;
第六个层面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七个层面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相关记录;
最后一个层面则是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