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员工泄密证据不足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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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起诉员工泄密证据不足可以先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也可以聘请私家侦探来收集职员泄露了公司秘密的证据。为了防止职员泄露公司的机密,公司等用人单位在职员入职之前,就会要求对方先签署保密协议,一旦落实确实泄露了公司机密,该职员会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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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起诉员工泄密证据不足怎么办?

公司起诉员工泄密证据不足可以先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告泄密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案件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保密检查、勘验笔录,技术核查报告;

(七)密级鉴定书。

《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二、劳动合同泄密违约金合理么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种情形即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5条还规定了除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似乎无权设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情况下的违约金,但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因此,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只要证据充分,且能够证明损失,一般情况下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公司聘请的记述人员等在入职之前,都会被要求签署技术保密协议,若是在就职过程之中将技术成果告知给其他公司,给所在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此时公司可以在收集证据之后,起诉职员泄密。一旦起诉成功,职员会被辞退,同时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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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员工泄密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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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员工泄密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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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员工泄露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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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何防止员工泄露个人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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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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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员工泄密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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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考勤员的系统截自己的考勤数据,考勤员属于泄露公司机密吗
[律师回复] 公司制定考勤规则扣薪水,必须是在以下情况下才不违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限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人训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人讨论,提议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确定。在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工人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通过商量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由上述可知,用人单位制定牵涉工人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时,一是要经工人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工人,三是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关员工迟到扣薪水的限定符合这三个要求的情况下制定是不违法的。  因此,如果公司不按上述要求乱扣薪水,个人能够向人社局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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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以员工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吗
[律师回复] 哪些员工应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在所有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同时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保密协议,因为不同岗位的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是不同的。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级别也是不同的,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员工级别越高,保密要求越严格,对于研究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权利人应要求他们在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承担不同于普通雇员的保密义务。企业也可以仅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例如: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能否以公司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义务,企业没有责任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不能因为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而不承担应尽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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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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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员工泄密的证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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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哪些员工应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在所有雇员的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同时针对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保密协议,因为不同岗位的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是不同的。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级别也是不同的,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危害也不同,员工级别越高,保密要求越严格,对于研究人员、工程师、会计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权利人应要求他们在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承担不同于普通雇员的保密义务。企业也可以仅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例如: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能否以公司不支付保密费为由泄露商业秘密?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 要求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权利,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义务,企业没有责任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不能因为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而不承担应尽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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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员工泄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起诉员工泄密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有诉讼请求和泄密的事实与理由,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起诉主体是公司。实际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属于刑事犯罪,刑事责任的部分由检察院起诉,民事赔偿的部分,公司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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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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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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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如何控制自己的员工不泄露秘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年来,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最大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起。
首先,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其次,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氦顶份雇莓概逢谁抚京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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