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若
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有效的补偿协议,抑或是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模糊性,那么该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报告,且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在此过程中,补偿决定务必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若被征收人对该项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