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侵犯
注册商标权的案件中,法律规定提供多元化的
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具体而言,可参照以下标准进行
赔偿:
首先,如若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方实际
经济损失得以确认,则应根据其实际支出予以赔偿;
其次,倘若无法准确鉴定受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便可将
赔偿金额设定为
侵权者通过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取的不当收益;
再者,倘若仍未能明确判断侵权者的
非法所得,则可参考该注册
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若干倍数,以合情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总额;
最后,若认定侵权者属于恶意侵权且
情节严重者,赔偿金额可在参照前述方式得出结果的基础上,乘以1至5倍的系数进行灵活调整。
《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
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