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拍卖房屋历经三轮之后仍然未能成功售出之际,我们可以考虑按照第三轮竞拍所确定的保留价格对该房屋进行折现并偿还给
债权人;
若需要再次变卖,我们可以适当降低售价,但是每次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上一次保留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倘若申请执行人并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那么法院应当继续对房屋进行公开出售,如果申请执行人依然坚持拒绝接受抵债,法院则有权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和冻结措施,并将其归还给被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