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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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后,如无其他查封,可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或融资。如不愿接受,可考虑作融资工具。第三方愿按第二次流拍价购买,司法部门可批准。三次拍卖仍流拍,可变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方达成变卖以物抵债协议,司法机构认可。所有操作需遵循法院裁决与执行。
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一、法拍房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办

当涉及到法拍房产在第二次拍卖阶段出现流拍现象时,或许可采用以下几种策略来妥善解决问题。首先,如若拍卖标的不存在其他轮候查封,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视情将拍卖物品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以物抵偿债务。接着,亦可考虑将拍卖出的物品作价用于融资用途,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需在经历第二次流拍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明。

此外,如果经实际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而拍卖物品性质又不适宜直接抵偿债务,那么可以考虑以此类拍卖物品作为融资工具。当然,在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仍需在第二次流拍结束后及时向法院提出此项要求。再者,如果有第三方有意愿以第二次流拍价格购买拍卖物品,通常情况下,司法部门也会依法予以批准。最后,在经过三次司法拍卖仍然未能成功出售的情况下,相关机关有权对拍品采取变卖处理。若在首次司法拍卖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方在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能够达成变卖以物抵债相关协议,司法机构应予认可。

除此之外,为应对第二次拍卖仍出现的流拍现象,相关人民法院亦可通过降低保留价的方式,将流拍商品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以物抵偿债务。然而,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不愿意接受,或基于法律原因无法实现物抵偿,法院须解除对该拍卖标的的查封和扣押状态,并将该动产归还被执行人

另一方面,当第三次司法拍卖再度贡献流拍结果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有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仍然不愿接受或无能力实际支付拍卖标的以抵偿债务时,人民法院须在第三次拍卖结束之日开始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出变卖公告。然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倘若未有人愿意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购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均对此仍无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该资产抵偿,法院则需停止查封、冻结行为,解除这些相关措施,并将该财产重新归还给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策略的实施以及各项法律规定的遵守,均需严格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考量,同时必须遵循法院的最终裁决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

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二、法拍房二次流拍怎么处理

关于二拍流拍之后的处置流程如下所述:经过两次流派之后,仍有机会举行第三次司法拍卖活动。依照法律规定,自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之日起算,必须在

接下来的60日内组织第二次公开竞价,且司法拍卖的次数最多不可超过3次。倘若这3次司法拍卖均告失败,则需对相关拍品采取变卖措施。在首次司法拍卖流拍后,如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公平公正、避免伤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将认可并批准该协议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当法拍房经历了两次拍卖但均告流拍的情况时,若无额外的查封存在,便可以提交给申请执行人以之作为债务抵偿或融资的标的。倘若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拒绝,则可以考虑将其视为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第三方愿意按照第二次流拍的价格进行购置,那么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在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无人接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变卖的方式来处理该房产。当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彼此同意并签订变卖以物抵债的协议之后,司法机构应予承认。在涉及到上述任何操作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院的裁定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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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三次的不动产能否再次评估拍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A公司诉
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审理后判令B公司向
A公司支付欠款。案件申请执行后,A公司向申请对保全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第一次评估总价值厂贰班荷直沽绊泰豹骏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10年后,申请人向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
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
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卖的重要机能就是通过多方竞争,使拍卖品受到市场检验,实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三位一体。如果过于刚性地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最后,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可见,最高人民也只是将限制再行拍卖次数作为一个原则,也有例外,当流拍三次的不动产可能或已经升值的情况下,我们理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拍卖品价值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后的不动产在升值的情况下,还可再行评估拍卖。(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流拍三次的不动产能再次评估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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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屋二次过户费用怎么算,拍卖房二次过户费
[律师回复] 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房产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卖行,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在接受委托后。 2、鉴定与估价拍卖:拍卖房产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核定房产评估,并评估结果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导致拍卖失败往往是由于底价过高,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拍卖房产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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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流拍次后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拍卖房产流拍次后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拍卖所得房屋需注意问题
1、产权清晰拍卖的房屋产权要清晰,过户不会有任何问题,委托拍卖的房屋如设有抵押权的,应先注销抵押权,而委托拍卖的,要提交委托拍卖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价格合理如一些房屋的起拍价仅为市场价的七成至八成,超过起拍价就可成交。
3、流程完备委托拍卖的房屋,拍卖公司首先要对房屋的权属进行严格的审查,然后再同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经拍卖所得的房产办理产权时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协议,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委托书。
4、预算充足拍卖是处理一些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必须要一次性付完钱,而且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大部分是这样,也有些地方是拿到拍卖款后会扣下部分用来缴税),而绝大多数人并不知情直到缴税的时候才大吃一惊。而且拍卖的房产有一些税费是很高的,有的税比房屋还贵,有些人贪便宜,没弄清楚情况就拍下来,后来才发现结果无法办证,所以建议大家买前先找专业人算一下所有的费税大概要多少,自己心里有个底。
拍卖房产拍卖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拍卖流程: 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二、房地产拍卖规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拍卖房过户费用怎么算,司法拍卖二次过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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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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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过户费用怎么算,拍卖房二次过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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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房产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卖行,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在接受委托后。
2、鉴定与估价拍卖:拍卖房产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核定房产评估,并评估结果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导致拍卖失败往往是由于底价过高,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拍卖房产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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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拍卖或变卖财产未成功时,该财产应交付债权人抵债。若有多位债权人申请,按法定顺位优先承受;顺位相同则抽签决定。但承受人所得清偿可能低于抵押物价值,法院可要求其在期限内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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