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带
债务制度中,其内部效力体现在:
当其中某一连带
债务人独自或联合数个债务人共同偿还了所有债务之后,其余的债务方将自动消解。
而对于那些成功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来说,他们有权超出自身应当分担的部分,向其他未尽责的债务人提出偿还要求。
这就构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享有的一种特权——求偿权。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