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
结婚之前女方所购买的房屋,若为全额支付,那么毫无疑问这应当被视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这个房产是通过
按揭方式购得,根据现有的法律
法规来看,当面临
离婚之时,这套房产将归属女方所有,但是对于男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公平补偿。
关于装修房屋的相关款项是否应被认定为
共同财产,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制度主要包括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两种形式。
只要这些制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便都具有合法有效性。
3、如果装修款项是由女方在婚前以其
个人财产支出,那么它并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反之,如果装修款项是在婚后经双方协商约定,且其中部分款项是女方以其个人财产支出的,那么同样也不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尽管男方在装修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但这属于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义务范围之内。
同样地,女方在家务或者其他事务方面的付出,也无法向男方索取报酬。
因此,在此类问题上过于纠结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