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建筑工程施工所引发的各种纷争,我们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处理:首先是和解。
当争议发生时,涉案的各方
当事人可尝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自主协商达成和解。
其次是调解。
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如愿自行解决矛盾冲突,则可邀约业内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人士参与调停以化解
纠纷纷扰。
再者是
仲裁。
倘若双方已签署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便可依据该协议约定,提请指定的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并解决相关问题。
最后便是
诉讼。
若前述三个选项都无法满足需求或当事人不愿采纳,那么便可以启动
司法程序,寻求来自法院的公平裁判以解决纷争。《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