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实体,严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非法分配给个人而为,且
涉案金额数额庞大者,均可归类为此种
犯罪类型。
对于任何涉及此类
犯罪的群体,包括直接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执行人及其他
责任人员,应当依法判处其
刑罚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期间,同时附加
罚金,或者只给予单纯的罚金惩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