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若在满足相关限制以及遵循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强制拆除,则属于合法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依法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款项,并妥善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另外,针对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必须依法给予合理的
拆迁补偿,以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案例,还应保障被征人物尽其用的居住环境。
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规定:
1.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请求的:
在此期间,被征收人如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待相关部门处理完毕之后,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无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拆迁,而作为司法机构的人
民法院也无法对此类情况进行
强制执行。
2.强制拆迁必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在没有正式的补偿决定之前,无论是何种单位均不得私自开展强制拆迁工作。
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进行强制拆迁的常见情况主要包含两大项:
首先,当双方已签署补偿协议但对方拒绝履行搬迁义务;
其次,已获得补偿决定且被告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诉讼的情况。
3.务必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及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住房:
若未能提供货币
补偿金额及专门储存账户信息、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住房的具体地址与面积等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得进行强制拆迁。
4.
征收补偿决定具有以下任一情况,人民法院将会裁定不予执行:
①明显缺乏实事根据;
②无法以法律、
法规支撑;
③严重侵害
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其基本生计、经营条件得不到保障;
④严重背离政策目的,影响到公众利益;
⑤严重违反法定流程或公正程序;
⑥超越授权范围;
⑦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