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医药费用应由企业或雇主提前垫付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发生
工伤事故后,若雇主未能及时垫付医药费,这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对于因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
职业病的员工,他们有权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福利,即所谓的“
工伤医疗待遇”。
同时,为了确保伤者得到相应质量的康复治疗,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应当与《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相符合;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对此类
工伤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承担。
此外,如果员工在接受治疗期间必须前往其他地区治疗,按照政策要求,这类转院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及餐饮等费用,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具体的报销标准则由承受医疗服务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最后,工伤员工在选择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时,只要符合规范要求,那么此类费用同样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法律依据就】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