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人共同负责时,倘若其中某位责任人在其应分担之额度之外负有更多责任,则该责任人享有向其余所有连带责任人追溯赔偿的权力。
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比例需依据他们各自的主要责任来确定;
若确实无法判断各方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则应当平均分摊责任。
实际上承担的责任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同样有权向上述连带责任人索取赔偿。
连带责任之成立,既可以法律明确规定,也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约定。
在保
证人代表被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之后,保证人将自动取得向被保证人追讨的权利。
具体而言,这种维护和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大层面:
首先是确保保证人为履行支付主
债务或实施其他豁免责任之行为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得到妥善补偿。
假设保证人的给付数额大于主
债务人的豁免额度,那么保证人仅能对主债务人的豁免额度进行追溯赔偿;
反之,倘若保证人的给付数额低于主债务人的豁免额度,则保证人只得以自己实际已支付的金额进行追偿。
其次,须从豁免责任之日开始计算的法定利息。
第三,其他必要费用。
此项主要涵盖了保障人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所花费的所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例如快递费、电话费、
诉讼费等等。
最后,亦包括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过程中由于无法归咎于自己的特殊原因而承受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相关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