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
起诉过程中并不需要亲自签名确认。
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
证据确凿充足,依照法律规定确须追究其
刑事责任时,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裁决,依据审判
管辖权相关
法规,向人
民法院正式发起
公诉程序,同时将相关的案件档案及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至人民法院以便展开后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