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规定,公民在处理
离婚事宜时,必须遵循
户籍所在地,即需要在拥有常住户口的地区办理相关事务。
2、根据我国《
民法典》规定,内地居民如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先遵照第十条中关于
离婚登记流程的条款,即双方需共同前往常住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
3、当涉及
办理离婚登记之时,当地的内地居民必须提供以下证件与证明材料:
内容详实完整的
离婚协议书。
该项文件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散婚姻关系的意愿,同时还需对子女
抚养、财务分配以及
债务归责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性意见。
4、若有任何一方
申请离婚,有权协调解决
矛盾纠纷的相关部门将积极介入调解,或是由
起诉方向人民提起
诉讼离婚程序。
如果僵持不下,或者虽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对于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配等进一步商议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只能通过上诉至法院来完成
离婚手续。
5、所谓离婚,是指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从对方
提出离婚请求开始,另
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方面未能达成协议。
在此种情况下,申请离婚的一方可向人民提交
离婚诉讼状。
此过程主要包括法院进行调解后离婚,或者末能通过法庭调解,而由法官依照
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复杂因素做出最终判决离婚的两种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