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法律相应地设置了严格的惩处措施。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非法占地者立即退出所占土地,务必将其恢复至占有前的原始状态。其次,倘若在非法占据的农业用地之上,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建设之物和其它设施,有关部门应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若这些建筑已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符,那么这些建筑物将遭到强制充公。最后,对非法占地单位的最
高管理层
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施以
行政处罚;若
情节严重,达到
犯罪标准,将按照规定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