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了解金融领域中的各类借贷问题时,尤其关注到
暴力催收行为持无论积极意图还是实际效果上均属
非法行为,并且这种方式既不合乎道德规范也不符合法律原则。非传统存款性贷款组织和第三方外包机构执行
债务催收职责时,应当严格避免以下六种不当行为:1)不能动用或威胁动用
暴力或其它任何形式的
违法行动对他人的人身、声誉或财产造成伤害;2)严禁采取恶意羞辱、诋毁、中伤或其他形式的骚扰行为对他人的正常工作与日常生活产生影响;3)坚决禁止采用误导、
欺诈、夸大或
捏造事实等手法,强迫
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4)跨过白纸黑字,不得擅自向公众公开披露拒绝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借款人的
个人信息,特殊情况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5)在执行债务催收活动时,务必尊重
债务人以及
担保人之外的所有各方合法权益,不得对他们进行不当催收;6)针对催收义务,除了以上所述之外,严禁采纳任何违法、不公正或不正当手段。以期遵循法治原则,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通过科学合理的途径如协商、
诉讼或是申请支付令等合法渠道要求
违约金额的部分或全额支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