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携带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至您一方
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见以下两类难点问题:
一是双方
当事人因生活需要离开发放结婚证之地移居至他处居住,在此情况下,他们所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往往无法受理相关业务;
二是离婚协议内容未能满足法定要求(通常需涵盖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以及子女
抚养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
离婚手续都必须在发放结婚证的民政部门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