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对“第一
监护人”与“第二监护人”进行明确界定。
当父母具备
监护能力时,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其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
若他们缺乏此种能力,那么便可以选择由其他同样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担任这一重要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最直接和天然的监护人应负责其监护事务。
然而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去世或无力履行此项职责,将由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士按照尊卑次序担任监护人职务:
首先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其次为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
最后为其他自愿承担监护责任且
符合条件的个人及其团体机构,但必须经过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的同意方可最终生效。《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