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据的财物。
该类财物既包括实体性的物品,如车辆、房屋等;
也包括无形的物品,如
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
同时,还涵盖了能够体现经济价值的各种权益,比如股息红利、银行存款等。
2.盗窃罪的核心行为特征在于“
窃取”。
即违反受害者的意愿,秘密地将其合法占据的财物转移至自身或第三方(包括单位)手中。
只有在盗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等特定情形时,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其中,前述第一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普通盗窃,而后四种则可归结为特殊盗窃。
3.盗窃罪只能由
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故意来构成。
也就是说,
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合法占据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某物为自己所有或占有,从而将其取回,那么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某物为
遗忘物,就必然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占有”这一概念具有规范性,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判定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便应当视为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