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以下流程须逐一遵循:
(1)前期准备阶段——制定
离婚协议。
在此环节中,
当事人需要亲笔签署一份明确表示
自愿离婚且针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承担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的书面协议书。
(2)依法提交申请方面——受理和审核。
在此方面,男女双方都要携带齐全的证件资料如
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及已拟定好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的
离婚登记申请。
(3)法律框架下的冷静期规定——最后决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从完成离婚登记申请算起的30日内,若有一方在这期间撤销申请,那么所有关于该离婚登记的预约将会自动取消。
这被称为“30日的冷静思考期限”。
(4)法律有效性的确立——最终受到
管辖机构的审查并颁发批准证书。
在经过30日时间,自第31天开始直至第60天这段期间内,当事人需要亲自前往当地民政局再次申办
解除婚姻关系的证书,同时接受主管机构的全面审查。
一旦通过审查,民政机构将向申请人发放具有法定效力的
离婚许可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