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当地所颁布的
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因为并无全国统一的具体规定,各地政府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各个区域内设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此规范化各项程序。
不论是涉及到高速公路的占地
拆迁,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项目拆迁,都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补偿。
关于
拆迁补偿的
处理方式如下:
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1.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的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
征地管理费等相关
税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