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最首要的保障者当属其亲生父母,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双亡或无
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资格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如兄弟姐妹这般的
直系血缘相关亲人;
或是与其关系亲密且乐于担责的非亲友担任
监护人,但须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该未成年人常住地的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正式许可;
再者,假设上述
法定监护人均无法胜任之际,则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属之工作单位或该未成年人常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乃至政府
民政部门来担任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